好房网

网站首页 楼市速递 > 正文

第三套房屋买卖税费规定

2021-12-06 17:46:44 楼市速递 来源: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投资房地产行业,有些人在不同的城市购买不同类型的商品房。你知道第三套房屋买卖税费规定是什么吗?边肖法律快报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投资房地产行业,有些人在不同的城市购买不同类型的商品房。你知道第三套房屋买卖税费规定是什么吗?边肖法律快报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相信它会帮助你。

一、第三套房屋买卖税费规定营业税

税率为55%,由卖方支付。根据相关规定,对销售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房屋全额征收营业税,对销售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房屋或者销售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房屋,按照两次交易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销售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房屋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交易总额的1%或两笔交易差额的20%,由卖方支付。如果按家庭出售非专属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家庭中唯一的房子,且已购买5年以上,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家里唯一的房子,但购房时间不足5年,需要先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缴纳。一年内可以购回房产并取得产权的,可以全额或部分退还,退还金额为两处房屋成交价格的1%。

印花税

税率为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契税

基准税率为3%,优惠税率为1% ~5%,由买受人缴纳。如果是买受人首次购买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房屋,需支付成交总额的1%;买受人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普通房屋的,应当支付成交总额的5%。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首次购房和普通居住都具备时才能享受优惠,契税优惠由个人计算。买受人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非住宅的,需支付成交总额的3%。

测绘费

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交易需要对房屋进行测绘,通常为36元/平方米,总金额为36元/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但自2008年4月起,相关政策规定,房改房测绘费标准为75平方米以下按200元收取,75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按300元收取,144平方米以上按400元收取,买受人自付。

交易费

居住6元/平方米,非居住10元/平方米。买方付款。

注册费

也被称为生产成本,通常是80元。如果是共有权证,由20元和买受人支付。

二.二手房买卖税费由谁承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二手房买卖税费中,对于税费由哪一方承担有相应的规定。

但现实是,在买卖二手房时,大部分税费都是由买方承担的。

买方承担的税费有时可以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以实现更低的购买价格,因此由买方承担税费是常见的做法。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国家对市场调控的不断深入,这一现象开始发生变化。

虽然买卖双方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哪一方支付相关税费,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如去税务局缴税,则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一方名义办理。

三、最新个人住房销售税契税

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应向国家缴纳契税,征收标准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5%,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印花税

房屋买卖双方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应贴在原房屋买卖合同上,按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0.3缴纳。

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的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县、镇的,税率为1%。

教育附加税

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筹集教育经费征收的附加费。它以营业税为基础,税率为3%。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后,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际收入和其他收入。

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位于城市、县城、城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残值和租金。

两种收入:

企事业单位的房产,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均以房产评估值(无房产评估值的房产原值)和一次扣除30%后的残值计算支付。

其他单位(免税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房地产,以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财产税是比例税率:

如果以房地产残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

房产税应纳税额=房地产评估值 70 % 2%或:房产原值70%1

2%

  ②房产税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第三套房屋买卖税费规定的相关内容,房屋买卖税费的缴纳还是会受到房屋面积大小的影响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版权说明: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