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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退税须具三条件

2021-12-10 16:23:28 房产资讯 来源:
导读 核心内容:备受市民期待和热议的“购房退税”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昨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一年内买卖房

核心内容:备受市民期待和热议的“购房退税”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昨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一年内买卖房屋可以退还个人所得税,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下面,小方边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这三个条件。

一是个人买卖新房时间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买卖房屋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买卖房屋没有特别顺序,但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房屋时,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的扣缴税款时间为准;个人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转移证明中房地产交易所的登记确认时间为准。

二是个人出售的房屋和新购买的房屋位于广州(含原两区两市)。

三是个人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出售房屋办理房产交易过户,由市房屋转让终端按房屋转让总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局特别强调,纳税人购买商品房,需提供新购住房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合同必须使用并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确认)或房产证复印件;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有效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如果双方换房,还应提供《广州市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拟出售或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或结婚证复印件。

退税金额根据不同的购买情况而有所不同。

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介绍,个人(含夫妻)新购买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金额(原住房为购买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按规定从支付给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的收入中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全额退还。

例如,今年1月,黄先生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自己在越秀区的房子,并按3%的税率全额缴纳了6500元的个人所得税。8月,他以80万元的价格在荔湾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于是黄灿先生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500元。

新购住房金额少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买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页]

或者新购房屋的产权人是夫妻共同所有和他人共有的,按照夫妻共同占有的财产价值份额计算退税。

对拥有出售或新购买房屋产权的个人,按照个人在房地产价值中的份额计算退税。

对于申请退税的个人,只退一部分税,如果在一年内购买新房,可以申请未缴纳的那部分税。

相关链接

如何申请退税?

一、个人到登记分局登记地税(暂)源,然后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领取《广州市财政收入退还申请表》一式四份,与《广州市地税(暂)源登记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一并填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在以下银行开户的个人活期存折账户页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石墅路支行(石墅路9号)、中国建设银行越秀支行(大德路188号)、中国工商银行海珠中支行(海珠中支行)、中国银行汇富西支行(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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