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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蓥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已经什邡市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
为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2021〕261号)文件精神,结合什邡实际,制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最低收入、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独成户的个人,下同)以及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下同)等住房困难群体。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城镇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民政部门按照《什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核定为城镇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的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单人户除外)的家庭。
城镇新就业职工是指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在市区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职工。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在市区已实际居住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共有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实物配租是指由住房保障部门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由住房保障部门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资格的保障对象,首先进入住房轮候期,轮候期内,与取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享受一样的租赁补贴保障。
三、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户口状况: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和已有住房未迁户口的、未满18周岁的成员未随父母的不计入)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收入状况:申请人家庭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核定为城镇低保边缘(低收入)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主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
3.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市区户口),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2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
2.主申请人取得市区居住证明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四)其他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作为主申请人。
2.现住直管公房、城市安身房、因单位破产收归国有的住房或单位安排的住房(不包括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所有人员均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应退出原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三代4人及以上;
(2)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二代4人及以上但属两个婚姻家庭的;
(3)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二代4人及以上但有子女已满30岁未婚的且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仍不能满足人均15平方米的;
(4)在住房轮候期内;
(5)只能享受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或自愿只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
四、租赁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单边户”家庭。
具体是指主申请人的配偶属农村户口或非市区户口的家庭。
“单边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及其父母、子女中有二人取得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已满1年(含1年)。
(2)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二人无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住房过渡性安置政策。
(3)主申请人的配偶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和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4)该家庭不属于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2.转让私有房屋已满4年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一年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二年后,可进入实物配租住房轮候期〕。
3.因特殊困难转租、转让直管公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已满5年的(2009年1月1日之前转租、转让直管公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一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二年后,可进入实物配租住房轮候期)。
(二)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指父母、子女共4人及以上但子女未满30岁且未婚的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不够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并按纳入租赁补贴保障的人数发放补贴。
(三)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的保障家庭,在轮候期内发放租赁补贴。
(四)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计发。分散供养人员300元/户·月;最低收入家庭1—2人户270元/户·月;最低收入家庭3人及以上户360元/户·月;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1—2人户240元/户·月;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3人及以上户320元/户·月;城镇中等偏下、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家庭1—2人户180元/户·月;城镇中等偏下、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家庭3人及以上户240元/户·月。
(六)租赁补贴标准可由市住建局依照上级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放的具体事宜,以市住建局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情况
(一)政府集中供养的人员。
(二)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四)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的。
(五)有私有非住宅的。
(六)转让私有房屋未满4年的。
(七)转租、转让直管公房未满5年的。
(八)转让私有房屋二处(次)或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二处(次)的。
(九)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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